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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电商品科技经济情报中心站关于家电行业
OEM合作产业政策问题给国家经贸委的汇报与建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政策司:

  现将我国家用电器行业OEM合作情况及OEM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做如下报告,请批示。
  一、 OEM合作概况
  OEM简称定牌生产,是整机产品厂家之间委托生产加工的一种合作方式,即委托厂家向被托厂家提出合同订单,被委托厂家组织生产加工,加工生产出来的产品交由委托厂家负责销售并取委托厂家之品牌,委托厂家向被托厂家支付加工费或货款。
  我国家电业OEM合作大约有十年左右历史,近五年获得了较大发展,有90%的家电厂家正在从事或从事过OEM合作,其产品范围已经包括了家电各类产品。
  家电业OEM合作包括国际合作与国内合作两个方面。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企业多作为被委托方为世界知名品牌加工生产,或为国际贸易公司加工生产。在国内方面,有生产厂家之间的合作,有商家与厂家的合作。其中厂家间的合作为合作的主流,商家与厂家间的合作只在少数企业间进行。
  家电业开展OEM合作的直接作用是降低家电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专业化分工协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展开。从而充分整合了生产资源,优化了产业结构,并可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更加便宜的家用电器。家电OEM合作的发展,还可以把这个行业的一些恶性的竞争关系转化为良性的"竞和"关系。同时,OEM也壮大了中国家电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民族家电走向世界提供了一种现实的途径。
OEM对企业的直接作用是减少委托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了企业扩张市场的风险,提高了新产品介入市场的速度。对被委托企业而言则可以避开自身在市场销售方面的劣势,发挥了自身在技术开发、生产组织、设备运用等方面的专业化生产优势。
由于OEM合作推动了家电行业的进步,促进了家电企业的发展,因而广泛被企业采用,成为企业间经济协作的主要方式。小天鹅集团与澳柯玛集团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也积累了丰富经验。
  中国家用电器商业协会及全国交电商品科技经济情报中心站是在国内最早倡导并实际推动OEM合作的行业组织,家电企业也希望通过我们反映它们在OEM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

  二、政策问题

  OEM是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条件下企业自主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目前尚未得到政府在产业政策方面的明确肯定,在实际工作中在政策法规方面也遇到一些问题。
  家电企业反映,一些地方政府的技术监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曾就OEM合作产品的厂名、厂址、产地标识问题对某些企业做过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认为企业厂址产地标注,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法》和技术监督局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然而,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调研表明,这两个法规的有些具体条款是相互矛盾的,至少是不明确的,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规定:"产品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第9条第四款还规定:"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并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quot;。
  然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8条又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依据这两个矛盾法规条款,OEM企业无论标注委托厂还是标注被委托厂的厂址和产地,都可能遭受到处罚。例如产品品质优良的青岛澳柯玛公司就遇到过这种麻烦。
  上述问题的出现对我国家电业广泛开展OEM合作是极为不利的,有碍于中国家电业的进步。

  三、我们的建议

  1.建议国家经贸委研究并制定鼓励OEM合作(包括电脑、通讯产品等行业)的产业政策,以促进家电OEM的健康发展。
  2.鼓励的对象应是OEM合作中的规范企业,例如鉴订有规范的合作合同,产品达标,完成了认证,资信较好的企业。以促进我国家电OEM企业向国际靠拢。
  3.建议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协调,制订、修改、完善执行《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行政规章,规定OEM合作情况下产品及包装物的厂名、厂址、产地等标识标注规定,这种规定是无歧义的,具体明确的。
  4.可否协调并请求《产品质量法》的司法解释部门对OEM合作的产品标识问题做出具体解释。
  5.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产品的外包装上统一规定标注为委托方的厂名厂址,而在产品标签标注上标明产地。这样做有利明确责任,有利于对消费者负责,有利于产品质量管理。也同国际惯例一致。
  6.可否协调技监局及工商总局向地方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在正式法规尚未出台前暂停对上述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待正式规定下发后再按正式规定办理。
  7.如认为有必要,可就此召开有关行政机关及家电企业参加的听证会、讨论会、座谈会。
  8.如果需要,可委托我们起草OEM合作规范草案。我们可为政府主管部门当好参谋。

  由于我们的眼界有限,所反映的情况未必全面,建议也未必全都合适,望领导机关指正。


                                 2001年8月20日

   注:本汇报主送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 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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